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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1號
原 告 賴伊娃
上列原告與被告二十輪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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