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勞補,22,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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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MUHAMMAD IHWANUDIN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潔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3,07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3,075元,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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