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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廖翊強即全佑電腦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書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320元,扣除前繳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萬5,3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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