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司促,1321,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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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軒廷

林耀邦

林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伍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林軒廷於民國105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林耀邦、林淑珍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374,380元整。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軒廷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365,276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林耀邦、林淑珍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3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5276元 林軒廷、林淑珍、林耀邦 自民國110年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5276元 林軒廷、林淑珍、林耀邦 自民國110年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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