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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張心瑜
債 務 人 楊繼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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