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司促,1943,202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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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俊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黃俊棋於民國109年5月4日及民國110年6月15日來行申請勞工紓困貸款共兩筆,金額總計200,000元。

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起及民國110年6月21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願就延遲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詎債務人黃俊棋勞工紓困貸款自民國110年12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56,966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9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966元 黃俊棋 自民國110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002 新臺幣100000元 黃俊棋 自民國111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966元 黃俊棋 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100000元 黃俊棋 自民國111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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