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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07號
債 權 人 鍾慶煌
債 務 人 林德新等5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2,400元,惟並未提出債權存在之釋明資料,亦未於聲請狀填寫完整債人之身分資料及送達處所,經本院於111年5月25日通知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相關資料,債權人於111年5月30日合法收受,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通知函及其回證在卷可稽,債權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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