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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彭鈺哲
彭英豪
葉瑞鳳
一、債務人彭英豪、彭鈺哲、葉瑞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彭鈺哲於民國101年間至民國104年間邀同債務人彭英豪、葉瑞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41萬0,743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84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彭鈺哲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7萬9,68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彭英豪、葉瑞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3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79682元 彭英豪、彭鈺哲、葉瑞鳳 自民國110年11月01日起 自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0.9% 001 179682元 彭英豪、彭鈺哲、葉瑞鳳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自民國111年05月19日止 年息1.15% 001 179682元 彭英豪、彭鈺哲、葉瑞鳳 自民國111年0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79682元 彭英豪、彭鈺哲、葉瑞鳳 自民國110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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