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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王韻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王韻涵前於民國110年6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3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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