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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39號
債 權 人 蔡震融
債 務 人 柯宥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內容如附件所載。惟於聲請狀漏未記載約定利率,經本院於111年7月11日通知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權人於111年7月25日合法收受,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通知函及其回證在卷可稽,債權人請求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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