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司促,3765,202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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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金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敏華


一、債務人林敏華、黃金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金永於就讀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依行政 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 ,邀同債務人林敏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共1筆, 金額總計33,710元。

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 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 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倘債 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金永本息繳至民國111年3月24日止,即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9,611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 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 ,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 林敏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7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611元 林敏華、黃金永 自民國111年3月25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1.15% 001 9611元 林敏華、黃金永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7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1 9611元 林敏華、黃金永 自民國111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9611元 林敏華、黃金永 自民國111年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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