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司促,3806,202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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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0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錦昌
債 務 人 江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付,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付之利息。

又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以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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