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81號
債 權 人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純豪
債 務 人 吳政育即吳振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振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貳萬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振來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