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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2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錫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捌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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