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19號
債 權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游忞翰
代 理 人 陳詠杰
債 務 人 忠煜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正忠
債 務 人 江秀琴
一、㈠債務人忠煜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正忠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江秀琴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前三項給付,如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餘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㈤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