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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4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林家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貳萬肆仟玖佰肆拾叁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4月16日起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24943元及違約金(專案補貼款)62283元共計87226元整。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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