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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秦子恒
債 務 人 永鑫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俊弼
債 務 人 王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惟若清償日超過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則超過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付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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