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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周旭華
潘妍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陸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周旭華(原名周竣毅)前就讀正修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潘妍柔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326,83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周旭華(原名周竣毅)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潘妍柔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52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26,832元周旭華(原名周竣毅)、潘妍柔自民國110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326,832元周旭華(原名周竣毅)、潘妍柔自民國110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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