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司促,537,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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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沈中玄
債 務 人 隼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俊弼


債 務 人 王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玖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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