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司促,538,2022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陳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本金壹萬捌仟玖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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