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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蔡學治
債 務 人 白紹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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