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司促,591,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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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王敬富
債 務 人 康素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捌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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