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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0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林易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易慧前於民國109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159,529元,及自民國111年0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0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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