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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曾志偉
曾慶森
李惠玲
一、債務人李惠玲、曾志偉、曾慶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零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曾志偉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曾慶森、李惠玲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291,794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0年8月1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0.81%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0.9%。
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1.9%。
(三)詎債務人曾志偉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6,01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曾慶森、李惠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72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019元李惠玲、曾志偉、曾慶森自民國110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15日止年息0.9%001新臺幣26019元李惠玲、曾志偉、曾慶森自民國111年0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019元李惠玲、曾志偉、曾慶森自民國110年09月02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15日止年息0.09%001新臺幣26019元李惠玲、曾志偉、曾慶森自民國111年02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01日止年息0.19%001新臺幣26019元李惠玲、曾志偉、曾慶森自民國111年03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8%◎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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