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司促,746,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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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4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李函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柒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函蓉於民國103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02月1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4936。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74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62486元李函蓉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1年0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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