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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8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張中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其中壹萬陸仟零捌拾壹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共計欠費34174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及其中16081元部份,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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