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司促,800,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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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黃進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貳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仟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

㈣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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