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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簡旺水
聲請人聲請裁定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經本院以民國111年1月13日宜院深111司催卯字第5號函命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
聲請人於111年1月26日收受前項函,惟逾期仍未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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