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債 務 人 莊清華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洪秋琪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價值之財產僅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筆保單(資產鑑估值均詳附件資產表所示)。
債務人所有上開財產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
是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將債務人資產表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及於112年3月20日將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後,經斟酌有陳報之債權人意見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終止)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