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司執消債清,7,2023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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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宜庭即張莉蓮即張淑玲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培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郭國強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林雅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熙勝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處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之資產,業經債務人於111年9月21日具狀陳報,並經本處依職權查核得知債務人有價值之財產為商業保險單三張解約金合計新台幣17萬3,662元許(詳附件債務人資產表所示)。

債務人所有上開保單價值自應有予變價之必要。

是本處於111年12月19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後,經斟酌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及有表示之債權人意見(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11年12月29日陳報狀、玉山商業銀行111年12月26日陳報狀、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111年12月26日民事陳報狀)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件: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債務人張宜庭即張莉蓮即張淑玲(Z000000000)清算財團資產表、財產處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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