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司家聲,9,2022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洪佳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繼字第二三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郭錫泉之債權人,因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3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7570號債權憑證、被繼承人郭錫泉除戶謄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就繼承人之拋棄繼承事件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本件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3號卷宗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