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私立梅山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楊喬勳
相 對 人 潘進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拾參紙,金額共計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000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09年9月4日 15,000元 109年12月20日 109年12月20日 CH594629 002 109年9月4日 15,000元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CH594630 003 109年9月4日 15,000元 110年2月20日 110年2月20日 CH594631 004 109年9月4日 15,000元 110年3月20日 110年3月20日 CH594632 005 109年9月4日 15,000元 110年4月20日 110年4月20日 CH594633 006 109年9月4日 15,000元 110年5月20日 110年5月20日 CH594634 007 109年9月4日 15,000元 110年6月20日 110年6月20日 CH594635 008 109年9月4日 15,000元 110年7月20日 110年7月20日 CH594636 009 109年9月4日 15,000元 110年8月20日 110年8月20日 CH594637 010 109年9月4日 15,000元 110年9月20日 110年9月20日 CH594638 011 109年9月4日 15,000元 110年10月20日 110年10月20日 CH594639 012 109年9月4日 15,000元 110年11月20日 110年11月20日 CH594640 013 109年9月4日 15,000元 110年12月20日 110年12月20日 CH594641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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