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司票,22,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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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陳煥基
相 對 人 簡愷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拾柒紙,金額共計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002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09年8月10日 10,000元 109年9月10日 109年9月11日 513328 002 109年9月10日 10,000元 109年10月10日 109年10月11日 513329 003 109年10月10日 10,000元 109年11月10日 109年11月11日 513330 004 109年11月10日 10,000元 109年12月10日 109年12月11日 513331 005 109年12月10日 10,000元 110年1月10日 110年1月11日 513332 006 110年1月10日 10,000元 110年2月10日 110年2月11日 513333 007 110年2月10日 10,000元 110年3月10日 110年3月11日 513334 008 110年3月10日 10,000元 110年4月10日 110年4月11日 513335 009 110年4月10日 10,000元 110年5月10日 110年5月11日 513336 010 110年5月10日 10,000元 110年6月10日 110年6月11日 513337 011 110年6月10日 10,000元 110年7月10日 110年7月11日 513338 012 110年7月10日 10,000元 110年8月10日 110年8月11日 513339 013 110年8月10日 10,000元 110年9月10日 110年9月11日 513340 014 110年9月10日 10,000元 110年10月10日 110年10月11日 513341 015 110年10月10日 10,000元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1月11日 513342 016 110年11月10日 10,000元 110年12月10日 110年12月11日 513343 017 110年12月10日 10,000元 111年1月10日 111年1月11日 513344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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