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建,8,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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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嘉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瑋
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律師
被 告 農莊儀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 告 洪桂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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