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法,1,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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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薛敏誠即財團法人薛長興慈善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薛長興慈善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薛長興慈善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薛長興慈善文教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因系爭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會議記錄、新、舊章程、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等件,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㈠系爭基金會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召開第九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此有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可憑。

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為證,屬利害關係人,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程序上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之條文,為修正系爭基金會之董事人數及連任限制,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且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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