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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最高行政法院間因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110年度宜救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張軒豪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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