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補,28,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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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廖金標
訴訟代理人 張立杰律師
被 告 廖松竹
廖朗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3,5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一)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4,100元/㎡(公告土地現值)101.6㎡(面積)1/4(原告應有部分)=1,120,140元。
(二)請求分割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段0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173,600元(課稅現值)1/4(原告應有部分)=43,400元。
(三)以上合計:1,120,140元+43,400元=1,163,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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