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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周昶融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 告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高全祿
上列原告周昶融與被告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全祿間請求點交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以本院111年度補字第30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萬元,然原告對該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06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更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339,080元確定,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1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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