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補,32,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詹朱枋


被 告 吳木桂
林坤德
吳正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7,5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