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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于心柔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國彬、姚曉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繳納之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8,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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