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佳山不動產即吳長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忠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