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補,50,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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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蔡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茂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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