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被 告 林慶全
林藝庭
林游素月
林雅如
林國勇
林芳誼
林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40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3,43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1.4平方公尺(以稅籍證明書所載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0巷0號房屋之面積121.4平方公尺計算)=416,4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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