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訴,228,2024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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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月蕊

賴月鳳
賴月桂
賴錫三
賴申洲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賴棟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35,80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27,400元×附圖編號A之面積67平方公尺=1,83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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