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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葉志豪
被 上訴人 黃燕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葉志豪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燕萍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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