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石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方阿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7,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