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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楊以騰
被 上訴人 賴如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賴如柱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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