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5號
原 告 沈錦雄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林雪菓
沈哲瑋
沈國楨
沈佳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前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20元,惟經本院與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至現場履勘,測量結果占有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137.75平方公尺,有系爭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99頁)。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1萬6,3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1年1月公告現值5,200元/平方公尺×137.75平方公尺=716,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7,820元,扣除原告已繳5,620元,尚應補繳2,200元。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