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卓心蘭
送達代收人:陳又瑄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0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所為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利益應以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萬8,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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