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訴,576,2023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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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昌枝
黃昌鏗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游登發
游名儀
游秀蘭
游開成
游秀鳳

游達聲
游灯燦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上訴人各自上訴利益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各自徵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其餘判命上訴人應給付部分,性質核屬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地段: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
上訴人 地上物占用如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及面積 起訴時公告現值 (元/㎡)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占用面積×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 第二審裁判費 黃昌枝 A(126.11㎡) B(34.80㎡) C(25.28㎡) D(16.46㎡) 17,300元 3,505,845元 53,623元 黃昌鏗 E(157.43㎡) F(3.32㎡) 17,300元 2,780,975元 42,9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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